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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劳务派遣法制展开规范讨论

日期:2019-08-20 02:21:53 / 人气:123


  围绕(circumfuse)劳务派遣法制展开标准讨论

目前的劳务派遣行内人士知道,劳务派遣当时是从国外传进来的,然而曾几何时,国人对劳务派遣到底是何物毫无头绪,毫无认知。天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天津劳务外包减少企业在财力、人力上的投入,增加资本运作的回报率,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很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会促使劳务派遣短短几年,在中国的发展犹如指数爆炸(blow up)般节节攀升。按照目前的劳务派遣发展状况,非常多相关人士都会和国外的做一个比较,比较成熟度、比较法制、比较影响力等等。今天,我们就围绕劳务派遣法制来展开铺述。

劳务派遣法制的比较与借鉴,简单概括有三点:

  1、成文法主导模式。目前世界范围内采用制定法立法模式规制劳务派遣的国家数量较多,下文就以德国、日本为例,做简要分析。在德国,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yī jù)是《规范经营性雇员转让法》的规定(guī dìng)。由于立法者将派遣单位认定为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唯一雇主,同时考虑(consider)到派遣单位由于不存在相当的固定(fixed)资产,也不从事具体的经营业(yíng yè)务,吸收和转移劳动风险(risk)的能力相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明显较弱等情况(Condition),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其相应的雇主责任可以被落实,《雇员转让法》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立法规制的出发点和主要对象,明确其市场(shì chǎng)准入标准,设置完善的派遣行为规范,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制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为。(1)建立派遣单位营业许可证制度;(2)明确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3)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平等权予以保护。同时,对用工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以劳动基准法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列举,主要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规定用工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卫生的公共场所、阻止职业损害事故的发生、保障有关雇员急救方面的措施(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到位。在日本,根据《确保劳务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劳工就业条件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劳务派遣的含义及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界定了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限定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对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划分。但是随着日本劳动政策的放松管制,允许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逐渐扩大。

  2、判例法主导模式。判例法则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对于劳务派遣的规制主要分为州法和联邦法两个层次(机构的等级),在州法层面上,对于劳务派遣的管制较为宽松,全美50个州中,仅有9个州的法律要求劳务派遣范围在正式营业前向州政府进行登记,多数州的立法都允许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合同中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用(expense)做出约定,体现了较强的当事人意思自治颜色。就联邦法而言,美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关系制定统一的法律,而是通过共同雇主理论的引入,解决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问题,限制(limit)劳务派遣的过度发展。

  3、国际劳动立法模式。国际劳工组织于1997年通过的《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organization)公约》对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规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这是目前唯一对劳务派遣做出全面规定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中有一项重点就是将私立就业机构的活动不再局限于以往的职业介绍与就业安置两项,而将私立就业机构的功能与角色扩张为可以雇佣劳动者供第三人使用的雇主。在该公约中,劳务派遣单位被视为私营就业机构,它通过集中力量在某个特定行业或者面向某个职业群体开展业务,可以提供更加专业精细的服务,从而补充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不足。公约主张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等私营就业机构进行适当的监管,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三种法制模式,我们可以清楚地认知到,劳务派遣法制的发展依靠与发展道路。相信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法制无疑会是作为约束,作为牵制劳务派遣的一股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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