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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劳务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9-08-10 11:13:43 / 人气:126


船员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职业,船员往往需要长年随船舶(释义:船只总称)在海上生活,而船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láo wù)关系、雇用关系等的关系,那么船员的劳务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zhī shí)的解答。

  一、船员的劳务(láo wù)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1、船员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contract)生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不平等。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而船员劳务合同当事人(船员与劳务公司(Company)、外派船东)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船员应服从劳务公司与外派船东的安排和指挥,双方自始至终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船员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船员劳务(láo wù)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法人、组织。
2、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签订后,船员就成为用人单位(unit)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统一管理(guǎn lǐ),船员的劳动被看作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从用人单位内部看,还是从其外部看,劳动者都是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其人格在劳动过程中被用人单位吸收,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船员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3、船员劳动合同与劳务(láo wù)合同的形式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contract)及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劳务(láo wù)合同的订立,只须雇佣人和需求方就劳务网站内容与报酬(reward)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其他任何方式。因此船员劳务合同为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4、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如果不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则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此时不受前置程序的约束。要说明一点:以上两个程序是可以选择的,但要注意(attention)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有限制(limit)的,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事项都受理的,所以这一点经引起大家的注意。同时也注意诉讼成本,到海事法院起诉要按民事案件收到诉讼费用,成本比较高。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只可以诉讼解决,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当然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5、船员劳动与劳务合同的调整不同
因船员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contract)法》等系列劳动进行解决,而因船员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进行调整。
因船员劳务合同产生的船员因工伤残、死亡的赔偿,通常根据船员劳务合同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死者(残废者)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而依船员劳动合同导致船员因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unit)应支付医疗费、津贴、护理费、伤残扶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二、船员劳动合同和船员雇佣合同区别
劳动合同(contract)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根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这是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jīng jì)组织;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contract)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unit)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3、适用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contract)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鉴于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区别,不少船员用人单位要求与船员签订船员雇佣合同来规避义务。
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有其特殊性(particularity)。船员外派这种提供劳务的形式,不同于我国的劳动者通过(tōng guò)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也不同于传统的雇员通过直接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向雇主提供劳务。胡燕来认为船员劳务外派是指具有船员劳务外派资格的派遣单位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派遣到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所经营的船舶上从事具体船员岗位工作,在船员派遣的过程中,必须订立三个前后相关联的合同,牵涉到三个当事方之间的关系,即船员派遣单位、派遣船员、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一份合同,即船员派遣单位与派遣船员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这份合同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船员之间形成。第二份合同,即船员派遣单位与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为了租用船员派遣企业的船员,相互明确责任和权限,依法维护各自利益(benefit)而签订的。这个合同是一份以提供劳动服务为目的的合同,因此是一个劳务合同。第三份合同是派遣船员与我国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外国水路运输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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