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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到用人单位打工是劳务关系吗

日期:2019-09-07 11:14:03 / 人气:164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虽劳动者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应当办理退休手续。目前存在一种情形,就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并没有退休,而且选择继续工作。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到用人单位(unit)打工是否属于劳务(láo wù)关系,希望分享的网站内容可以有所帮助。
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到用人单位(unit)打工是劳务(láo wù)关系吗
退休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虽已解除(解释:解决、消除)法定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劳务(láo wù)关系的。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当退休。但这并不意味着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就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禁止录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者,如果他们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继续劳动是他们生存的需要。因此,将他们置于劳动法的保护之下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其次,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将其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保护弱势(解释:力量弱小的)群体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到用人单位(unit)参加(cān jiā)劳动的人,大多数是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和其他低收入人群,他们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年老时没有退休金可领,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继续工作。对这类群体,国家应当加大保护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释:稳固安定;没有变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民法上意义上的提供劳务(láo wù)者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对前者的保护力度更大,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可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因此,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更能体现(tǐ xiàn)以人为本的内涵和司法的人文化关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Emerson)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天津劳务外包如今对于企业而言,有一种省心的人事管理方法,就是把人事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服务机构来完成,叫做劳务外包。外包后,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就业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理论上来讲,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具有生活保障,没有必要再为其提供双重社会保险障。因此,在司法中,应当将他们认定为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如果确认他们还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则会造成劳动与社会保障(起保障作用的事物)体系的冲突。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制度(institution)改革(Reformation)的通知》的有关规定(guī dìng),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按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pay)基本养老保险费用(expense),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是没有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到用人单位(unit)打工是否属于劳务(láo wù)关系的相关网站内容。由此可见,退休以后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虽解除了法定的劳动关系,但还是存在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也是一种雇佣关系,是公司与个人之间建立的,也是受到保护的,企业也应遵守对被雇佣者的责任(zé rèn)。更多问题(Emerson),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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