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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日期:2019-08-08 11:13:46 / 人气:124


劳务(láo wù)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在公司制公司中是否允许劳务出资,理论界争议较多,各国规定(guī dìng)也不尽相同。这争议在我国公司纠纷中也常常出现,“干股”问题(Emerson)往往就涉及劳务出资问题。这类纠纷通常是公司设立时有一方以劳务换取股东身份引起的。
劳务(láo wù)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在公司(Company)制企业中是否允许劳务出资,理论界争议较多,各国规定(guī dìng)也不尽相同。这争议在我国公司纠纷中也常常出现,“干股”问题往往就涉及劳务出资问题。这类纠纷通常是公司设立时有一方以劳务换取股东身份引起的。发起人之间约定,某一发起人利用自身的某些优势为公司的设立作出特殊贡献(例如,利用自己的其中一种关系帮助公司成立,取得某种权证等),一旦公司成立即成为股东,享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但是争议发生后,实际出资的股东往往否认该约定的效力。由于劳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便独立转让,加之评估上的随意与不确定,不少学者认为其不具有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出于资本确定、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案例的需要,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有限责任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在我国,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扩大了投资(意义:是未来收益的累积)人出资的各类,但是仍然规定投资人除货币外只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贪污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我国对公司设立中的劳务出资是不允许的。
在合伙公司法的立法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láo wù)方式出资的问题(Emerson)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方式。天津劳务派遣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有具备特殊烹调技艺的厨师就比只有普通厨师的效益(benefit)好得多,因而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艺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借鉴(jiè jiàn)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合伙公司法对合伙人以劳务(láo wù)出资的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guī dìng)。天津劳务派遣公司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部分垄断性行业的用工单位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压缩正式员工编制的前提下,既保证了正式职工尤其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尽可能高的工资待遇,又人为绕开工资总额控制这条“红线”,使工资总额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但为避免给人以鼓励劳务出资的印象,在规定上采取了一点技术处理,即不与一般的出资方式方法相并列,而在第十一条里单列一款,并特别写明,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láo wù)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指关联到,牵涉到)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不作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为各合伙人都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不可能(maybe)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至于以劳务(láo wù)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亏损分担问题,本法未作规定(guī dìng)。我们认为,实际执行中,也应当是合伙协议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事后按平均分担或免除劳务出资人责任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于这个问题关系每个合伙人的利益(benefit),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全体合伙人还是以在合伙协议中协商作出明确规定为宜。
我国关于劳务出资的规定(guī dìng),允许个人合伙以劳务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Emerson)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合伙协议(protocol)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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