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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9-08-06 11:13:49 / 人气:163


据新华社消息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tōng gu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contract)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jīng yíng)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行政法规规定(guī dìng)的劳务派遣管理(guǎn lǐ)制度(Management system);

  (四)、行政法规规定(guī dìng)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láo wù)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registration)。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unit)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láo wù)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contract)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protocol),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reward)应当符合前款规定(guī dìng)。”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guī dìng)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yíng yè)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unit)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用工单位(unit)应当严格控制(control)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guī dìng),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unit)、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guī dìng)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zé rèn)。”
本决定自7月1日起施行。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láo wù)派遣协议继续实施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网站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guī dìng)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jīng yíng)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registration),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天津劳务派遣公司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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