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新闻

非居民工薪所得怎样能享受协定待遇

日期:2019-09-16 11:13:57 / 人气:172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guī dìng),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Continuity)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organization)、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pay)个人所得税。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同时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guī dìng),日本国税收居民在我国受雇取得的报酬(reward),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日本国征税:
  (1)非居民在有关历年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非居民的报酬(reward)不是由中国公司支付或代表该企业支付;
  (3)报酬(reward)不是由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天津劳务外包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独立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
即该日籍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日本母公司支付并负担的工资、薪金,由于他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满90天而不超过183天,可以享受《中日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待遇。应按《国家税务(shuì wù)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personal)法若干问题(Emerson)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适用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deduct)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自10月1日起,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天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guān shuì)收协定待遇。
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related)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shuì wù)机关备案: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organization)以及营业(yíng yè)利润(profit)条款;
  (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láo wù)条款;
  (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láo wù)条款;
  (4)除本条第
  (一)至
  (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第十二条规定(guī dìng),在按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备案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Means):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Means)。
因此,该日籍纳税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由该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填报并提交《备案报告(The report)表》等相关资料(Means)后,才可以享受《中日税收协定》中非独立个人劳务(láo wù)条款的待遇。

编辑:www.tjluohuzhijia.com